上海落户新政12月新规定,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调整!上海落户新政12月放宽限制:取消计划生育和犯罪记录条款,新增个人承诺材料,世界前50院校毕业生可直接落户,释放强烈引才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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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新政12月: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
留学生上海落户新政发布!新政策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新政策有效期5年!未来五年,留学生完成学业后办理上海户口将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无需担心政策频繁变动!
那么,这份新鲜出炉的细则,到底是降低了门槛,还是提高了福利?下面跟小奈一块去看看吧~
留学生上海落户政策变化:
新政策主要取消了计划生育相关限制,删除了有关形式犯罪记录的条款,同时增加了“个人承诺”的申请材料,使整体规定更加贴合社会发展需求。
变化1:取消计划生育限制
旧政策中要求提供的 "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已正式删除,有子女的申请人仅需提交子女出生证即可,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材料。
变化2:删除刑事犯罪记录条款
旧政策中 "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的表述被移除,申请条件更趋宽松,聚焦于人才本身的学历背景与就业情况。

变化3:新增材料要求
新加《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有官方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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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新政12月:留学生落户上海基本要求
新政策在用人单位资质、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社保缴纳等方面基本延续以往要求
申请单位资质:
注册资金要求:企业及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均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合规要求: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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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需满足以下任一学历条件:
第一类: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二类:国内外本硕组合,国内“双一流”院校本科学士或以上+国(境)外高校硕士学位;或国内非“双一流”院校本科学士或以上+国(境)外高校硕士学位
第三类: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第四类:国内硕研究生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第五类:其他不符合第二、三类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注意:国内 “双一流” 以国家名单为准,境外学历参考THE、U.S. News、QS、软科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市人才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工作年限和社保:
回国后 2 年内来沪工作、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剩余有效期≥3 个月)、派遣人员原则不受理等要求不变
满足前4类学历人员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缴纳基数不低于上年度上海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第5类学历人员需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缴纳基数不低于上年度上海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家属随迁:
配偶需回国前结婚
子女16周岁及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
“激励政策”持续:
根据此前发布的特殊支持举措,符合基本条件的留学生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世界排名前50院校毕业生取消社保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沪工作后可直接申请落户上海。
世界排名51-100院校毕业生全职来沪工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申请落户,无社保基数要求。
世界排名前500名院校毕业生
全职来沪工作,缴纳6个月社保并且社保基数需达到上海上年社平工资后可申办落户。
上海落户新政12月: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户口办法
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或者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上海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技术经理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上海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上海市航运、宣传文化、体育、传统医学、乡村振兴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上海市各区和重点区域依授权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符合上海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