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上海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领上海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 人才引进申请报告(1份) 内容:申请函应向_______提出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引进人才简介和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 内容:申报单位出具
3.申报单位的外经贸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内容:外商投资单位出具
4.录用名册(1份) 内容:一式三联
5.申报单位与被引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 内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其他规定)
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上海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