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子也能在上海落户,上海社区公共户落户条件有哪些?社区公共户和家庭户有什么区别?社区公共户可以享受上海本地人待遇吗?一起来看看2022年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办理条件+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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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办理的问题1:社区公共户口有有效期吗?
上海积分网孙老师答:
是的,社区公共户口有效期3年。
2022年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办理的问题2:3年到期后,不在上海买房子的话,户口就会被收回?
上海积分网孙老师答:
不是的,3年快到期的时候去更新一下户口卡即可,就像你的身份证一样也是有有效期的,更新一下即可。
2022年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办理的问题3:享受和上海本地人一样的权利吗?
上海积分网孙老师答:
是的,使用权限一样的,在使用上和本地居民家庭户口无本质区别。
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办理条件:
1.办理条件:
本人及直系亲属在上海市辖区内没有房产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申请落为【社区公共户】
2.户籍地址:
一种过渡性质的户口,由公安派出所选择辖区内的实有地址设立户籍地址是租住房子所在街道的派出所地址
3.办理社区公共户,需要提供实际居住凭证。
以下材料任选其中一种即可: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居住核查表 》实有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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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户口卡办理社区公共户没有户口本,只有个人户口卡。
户口卡的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可以去派出所申请换发
上海居转户“社区公共户”办理材料: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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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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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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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 ||||||
8、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 |||||
9、职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凭证,或符合激励条件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凭证 |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符合激励条件的应提供与激励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 |||||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引进人才落户“社区公共户”办理材料: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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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来沪人员工作调动函或批复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
5、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 申请人在本市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
6、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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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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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申报类型提供相对应材料 | ||||||
第一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 申请人需提供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二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 需提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 |||||
第三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 需提供科技项目立项认定材料和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认定材料 | |||||
第四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 需提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认定材料 | |||||
第五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 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凭证及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 | |||||
第六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 | 申请人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及相应学位证书 | |||||
第七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 | 申请人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及相应学位证书 | |||||
第八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八)款规定 |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或者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的凭证 | |||||
第九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九)款规定 | 专业资格证书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 | |||||
第十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十)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