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老人可以投靠上海户口的儿女落户上海吗?外地老人投靠子女落户上海条件有哪些?一起来看看2021年上海投靠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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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父母退休后可以投靠独生子女落户上海吗?
1、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是在很多地方都有的落户政策
包括在落户天下第一难的北京,也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政策。具体条件是父母已经退休,子女是独生子女等等这些。
2、严格来讲,也不是所有的外地户籍父母都不能投靠子女落户上海
“上海没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政策”其实也不够严谨,后面应该加上一句补充:曾经有过上海户口的支内、知青人员除外。这个政策的学名是:上海外迁老人及配偶投靠子女落户,并不是简单的所有上海户籍子女的外地父母都适用。
这个政策本质上还是解决支内、知青人员返沪的问题,跟经常被人问起的外省市父母怎么投靠凭借引进类落户上海的子女,完全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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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老人投靠子女落户上海申请条件:
(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外地老人投靠子女落户上海申请条件补充说明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上海户籍的人员,后经由上海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上海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上海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上海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上海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落户上海。
(八)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上海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外地老人投靠子女落户上海申请材料: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 |||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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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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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配偶、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应附审批落户档案 | |||
6、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
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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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 “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是指能清楚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或数种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申请人生育的子女系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3、父母、子女双方《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4、原始的户籍档案; 5、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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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1、“退休凭证”是指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2、申请人系无业人员的,须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提供当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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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科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5、申请人子女已经以支内、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户口审批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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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死亡的《户籍证明》; | |||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原本市外迁老人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